《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区别 劳动争议风险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实际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侵害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用工单位均可能需要承担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在服务外包关系中,由于发包方和服务人员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实际的劳务用工关系,因此发包方不承担任何劳动争议风险。 对外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劳务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如服务人员在工作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承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